仍然未进行整改,并且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所出示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为总公司人员,并不在该小区参与值班。
大队消防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性,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下一步,大队将持续跟进该单位的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按时完成整改。